著作權代理機構產生于19世紀80年代初的英、美等國家,迄今已有100多年的歷史。目前,在發(fā)達國家和大部分發(fā)展中國家都活躍著著作權代理機構或代理人,他們對國內與國際間的著作權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比如,澳大利亞有5個復制權代理機構,覆蓋相關權利人的90%,1994年收費約8500000澳元。自從1988年4月我國成立***家著作權代理和著作權貿易專業(yè)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以來,截至2002年底,國家版權局已批準成立了28家著作權代理機構,其中23家以圖書著作權代理業(yè)務為主,代理范圍相對狹窄。除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之外,多數著作權代理機構**從事提供著作權法律咨詢、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費和圖書代理等微利等基礎***,能夠形成規(guī)模、提供訴訟代理、調處著作權糾紛的很少。 [3]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普陀區(qū)品牌版權代理便捷
這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而言,對于社會來說,得到半條面包(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權人得不到使用費收入)比什么都得不到要強(即社會公眾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權人也得不到使用費收入)。也就是說,當為達成許可而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遠遠超出交易的預期收益(既可以表現為許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聲或者商譽的提高)時,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這時,人們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辯。那么,在網絡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絡環(huán)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制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閔行區(qū)品牌版權代理聯系人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游戲,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
美國的合理使用抗辯有時也用于促進市場競爭,如在Sega v. Accolade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案的審理中,法院認定雖未得到授權但具有開發(fā)具備兼容性程序之合法目的的解構他人程序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正如該案所表明的,當信息表現為數字形式時,競爭政策問題會不時浮出水面。而美國司法部針對微軟公司提起的反壟斷訴訟,實際上也是試圖通過對微軟公司通過軟件版權而獲得的強大市場壟斷地位進行限制以促進競爭。四、彈性機制與版權限制
以表現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教授所指出的,表現自由在基本**體系中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于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自由應當具有“優(yōu)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yōu)先性的法價值。表現自由優(yōu)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自由權利的實現。沒有理由認為,在網絡時代,基于表現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比如,出于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或復制:學術論文出于評論目的可以復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fā)表***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使用者可以明確知道所有者的權利,不容易侵犯對方的版權,作品可以得到有效傳播。
版權限制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權限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權限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比較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權限制既處于此消彼漲的永恒***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tài)平衡,一部版權發(fā)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復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復制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tǒng)平衡,于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 署名(Attribution,簡寫為BY):必須提到原作者。普陀區(qū)品牌版權代理便捷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制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普陀區(qū)品牌版權代理便捷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fā)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3、有以下幾條權利(一)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01:42版權保護的范圍(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普陀區(qū)品牌版權代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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